第七條機動車停車場車位指標,以小型汽車為計算當量。設計時,應將其他類型車輛按表一所列換算系數換算成當量車型,以當量車型核算車位總指標。
第八條機動車停車場主要設計指標應不小于表二規定。
第九條在停車場內停放的機動車之間的凈距應不小于表三規定。
第十條機動車停車場內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得小于6米。
第十一條機動車停車場通道的曲線半徑應不小于表四規定。
第十二條機動車停車場通道的較大縱坡度應不大于表五規定。
第十三條自行車停車場原則上不設在交叉路口附近。出入口應不少于二個,寬度不小于2.5米。
第十四條自行車停車方式應以出入方便為原則。
第十五條自行車停車場主要設計指標應不小于表六規定。